2025年7月,被告人黄某某精心伪装,手持撬棍将便利店门撬开盗窃12条香烟及3包散烟并出售。这是黄某某近三年来第五次实施盗窃行为。
南丰县检察院经审查认定: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黄某某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后县法院对黄某某作出有罪判决。
法条链接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该案中被告人黄某某是一名有着多次盗窃前科的惯犯,劣迹斑斑,刑罚的惩戒并未让他改过自新。在刑满释放后又多次铤而走险,必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每位公民都应该坚守法律底线,通过劳动获取合法报酬。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劳而获”心存侥幸者,必将依法严惩。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妥善保管财物。如果发现可疑情况,请第一时间报警,并及时保留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