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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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友”的谎言与威胁
时间:2026-01-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郑某系男女朋友。恋爱期间,陈某多次虚构修车、加油、看病等理由要求郑某向其转账,累计金额达7万余元。2024年11月,陈某又以发布郑某(系其女友)裸照及不雅视频相要挟,擅自操作郑某手机办理贷款5000元,并将该笔贷款及其微信账户内余额一并转入自己微信账户,非法占为己有。

南丰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陈某以发布裸照及不雅视频相要挟,对郑某进行敲诈,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依法以敲诈勒索罪追究陈某刑事责任;虚构事实诈骗郑某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依法以诈骗罪追究陈某刑事责任。

2025年10月,人民法院对陈某作出有罪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切勿以身试法,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他人权益,更让自己坠入犯罪的深渊。做知法守法懂法的公民,将法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自觉用法律约束和指导自身行为。同时,让我们互相监督,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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