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被告人张三(化名)和受害人小花(化名)保持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受害人小花(化名)提出分手后,被告人张三(化名)以将私密视频转发给其丈夫并告发两人的不正当关系为由,对小花(化名)进行敲诈勒索4万元,其中2万元既遂,2万元未遂。
南丰县检察院经审查认定:被告人张三(化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受害人实施要挟的方式进行敲诈勒索,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以张三(化名)涉嫌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后县法院对张三(化名)作出有罪判决。
法条链接
敲诈勒索罪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与受害人搞婚外恋,本身就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被告人不满分手以私密视频要挟受害人索要金钱,跨越了法律红线,最终因为自己的贪念受到法律的制裁。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面对婚姻和交友须谨慎并保持清醒理性,一旦遇到敲诈勒索的情况,应及时报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