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至案发,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购买烟丝、空烟管、自动卷烟机器制作成品卷烟向中老年群体人员售卖,并从中获利两万余元。
南丰县检察院经审查认定:被告人李某为获取利益,在未取得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制作成品卷烟进行售卖,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李某提起公诉,后县法院对李某作出有罪判决。
法条链接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检察官说法
烟草实行专卖管理,未取得经营资格非法经营将受到法律惩处。无证经营贩卖烟草不仅侵害了消费者个人合法权益,还损害了其他合法经营者的切身利益,在此,检察官呼吁广大市民朋友,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经营者依法依规诚信经营,消费者对于发现的无证销售烟草行为,请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