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丰县检察院联合多个相关单位组织生态修复鱼苗放生活动,以“增殖放流”的替代性方式修复受损的渔业资源与水生态环境。

2025年1月,黄某等三人在明知现盱江河域内为禁捕区及禁渔期的情况下,仍使用自制电鱼工具在盱江河域内实施电鱼活动,对当地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为深入践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替代性修复机制,南丰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南丰县检察院等多家单位与黄某等三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并达成由违法行为人以放流鱼苗的方式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磋商意见。
放流当日,在检察干警、行政执法人员的共同见证下,优质鱼苗被缓缓放入盱江河域。一尾尾小鱼跃入清澈的河流,不仅为南丰县辖区水体注入新的生命活力,也彰显出南丰县检察院司法助力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绿色发展的重要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