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首页     检察动态    检察新闻    理论研讨    以案说法    媒体播报    检察风采    公开听证    科技强检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扫黑除恶
举报电话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12309客户端二维码
12309客户端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南丰一女子成为犯罪“帮凶”
时间:2025-08-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5年7月,南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储某提起公诉,县法院对被告人储某作出有罪判决。

案情回顾

被告人储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上游资金来源系违法资金的情况下,于2025年3月提供自己的银行卡供其上线过账,非法资金到账后,被告人储某受其上线指使,于当日到柜台处进行取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看似轻松就能获取高额报酬的 “工作”,实则可能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因此,我们要做到:

1、别贪小便宜:天上不会掉馅饼,轻松来钱的活儿多半有问题。

2、守好自己的 “卡”:身份证、银行卡、手机验证码,不能提供给他人使用。

3、遇事多琢磨:价格太离谱、手续不全、要求 “保密” 的事,宁可不干也别冒险。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检察院版权所有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琴城镇书香琴苑北 邮编:3445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