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丰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宁某、李某涉嫌保险诈骗罪提起公诉,县法院对被告人宁某、李某作出有罪判决。
案情回顾
2021年,宁某、张某认为投保有利可图,遂通过伪造投保材料,夸大保险标的,与保险公司签订投保协议,最终获得29万余元保险赔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证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证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投保人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既是诚信原则的体现,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切莫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保险欺诈构成犯罪的,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