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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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警惕!远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时间:2025-01-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因为侥幸心理,导致我创业失败。”2016年,周某某在南丰经营着一家纺织公司期间,听信他人利用无实货虚拟交易的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无代价获得开票金额的12%作为报酬的言论,周某某随即以该公司名义开具了4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税金额共计500万元,周某某获利60万元,其也因此惴惴不安无心经营公司,最终造成公司倒闭。

近日,南丰县检察院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被告人周某某提起公诉,县法院对被告人周某某作出有罪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检察官提醒

不法分子为谋取私利,在无真实交易下虚开发票,或有真实业务却开具与实际不符的发票,看似 “节省成本”“助力营收”,实则是违法深渊。它不仅严重扰乱税收征管秩序,侵蚀国家税基,还会让企业和个人陷入万劫不复之地。

让我们坚守法律底线,合法经营,共同营造健康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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