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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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刑满释放又犯罪,累犯从重处罚!
时间:2024-12-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2年,危某某单独或伙同严某某在南丰县域内多次盗窃他人摩托车(电动车)及其他物品,被法院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出狱后两人重操旧业,再次结伙在南丰县域某工地上盗窃铝合金材料,次日出售盗窃的物品时被抓获。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904元。

2024年10月,两人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检察官提醒

若见某物非己有,切记手莫伸,贪念一动,心便陷囹圄。屡次犯罪要从重,浪子回头金不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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