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丰县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许某某提起公诉,县法院对被告人许某某作出有罪判决。
基本案情
不久前,许某某驾驶着二轮摩托车行驶在马路上,突然,被后方一辆小轿车在超车时剐蹭到其摩托车后视镜,此时,许某某迷离的眼神变得更加迷离,随即失控撞上路边的轿车便不省人事。经交警认定,本次交通事故对方驾驶员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许某某虽然负次要责任却要承担刑事责任,这是为什么呢?
原来,被告人许某某在事发当日上午和中午均在餐馆喝了几两白酒,自以为酒量不错的他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准备回家美美的睡一觉,不料发生了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许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85.0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寄语
酒驾成本高,干杯需谨慎。饮酒驾驶车辆,就是对自己、他人的生命安全不负责,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检察官再次提醒大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拒绝酒驾,牢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