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的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有些人面对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仍拒不还钱,以为成为“老赖”就可以不认账了。错!该行为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蒋某以做生意周转为由向张某某借款30余万元。2009年南丰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书明确规定蒋某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归还张某某30余万元及利息。后因蒋某名下无可执行财产,南丰法院终结本次强制执行程序。2021年至2024年,蒋某一直在外打工,期间一直有工资发放,蒋某将自己所得的工资全部转给自己儿子。
后南丰法院就蒋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未如实申报财产对蒋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和罚款5000元的决定,蒋某均未履行。
2024年,南丰县人民检察院以蒋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蒋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本案中蒋某有可执行的的财产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拒不将财产变动情况如实报告执行法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许多被执行人视生效法律文书为一纸空文,认为可以逃过法律的制裁,殊不知将因此承担严重后果。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面对法院的生效裁判,应当高度重视,依法承担自己应履行的义务,莫存侥幸之心,切勿挑战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