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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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南丰人曾某、邹某某贩卖毒品被判刑!
时间:2024-08-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4年8月,南丰县检察院以曾某、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县法院以构成贩卖毒品罪对曾某、邹某某作出有罪判决。

案情回顾

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南丰人曾某、邹某某为非法获利多次向他人进行贩卖已列管麻精药品——依托咪酯电子烟,构成贩卖毒品罪。

法条链接

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依托咪酯的贩卖行为。

检察官提醒

毒品历来是国家防范打击的重点。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已经被列管为毒品。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为了赚钱铤而走险贩卖毒品,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最终锒铛入狱。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对任何毒品都要坚决说“不”,毒品违法犯罪是一条不归路,一定要提高警惕、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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