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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同桌”的你,酒后责任知多少?
时间:2024-02-28  作者:  新闻来源: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春节期间,正是亲朋好友聚会聚餐的高峰,饭桌上推杯换盏把酒言欢,过年气氛不知道有多好!但是若有人在共同饮酒后发生了意外,其他共饮人需要承担责任吗?我们不妨通过两个案例来了解了解……

案例

2022年的一天,河南省温某的生日宴会上,职某作为组织者邀请郭某赴宴,郭某饮酒后出现流鼻涕、口水等不适状况后,作为组织者的温某、职某和同桌饮酒者闫某、王某等人未提供帮助、扶持及积极救助义务,而是放任郭某自行离开,最终导致郭某死亡的结果。

2022年11月某日,在北京务工的李某发起提议约了同事徐某等5人下班后喝酒。他们齐聚某饭店点了两瓶二锅头白酒和若干瓶啤酒。得知李某中午喝了二两白酒,徐某等人劝其少喝,李某不以为然继续喝酒。接近凌晨几人结完账走出饭店包间时,李某突然倒地不起,徐某等人赶紧拨打120急救电话。120回复暂时无车,待有车再回拨。几人商量送李某去医院期间发现李某在打呼且呼吸顺畅,决定将李某送回宿舍休息同时留下彭某照顾李某。凌晨3时许,彭某发现李某情况不对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通知其他人赶来,在等待救护车期间几人轮流对李某人工呼吸、心肺复苏。送医后,李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猝死。


以上两起案件中,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充分了解自身状况及酒量,而均未能控制自身饮酒,应对其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其他组织人员或同桌饮酒人员根据其本人是否履行帮扶、救助义务等,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检察官提醒

聚会饮酒本事一种联络感情、活跃氛围的社会交往行为,适量饮酒可以增添乐趣,但过量的话可能破坏聚会气氛。请注意自己的饮酒量,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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