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经南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以付某某、曾某某、尧某某犯盗窃罪,作出有罪判决;以刘某、严某犯倒卖文物罪作出有罪判决。
案情回顾:
2016年,付某某、曾某某、尧某某到南丰县付坊乡盗窃路边卡亭上的石匾及石碑,将石匾及石碑出售给南城县的刘某和严某,之后刘某和严某将石匾及石碑出售给广东的陈某。
2023年8月,石匾及石碑被追回,付某某、曾某某、尧某某、刘某、严某到案。
经鉴定,南丰县“港下关帝庙与关卡”年代为清代,属古建筑。2006年6月公布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018年3月公布为省级重点保护单位。
2023年12月,南丰县人民法院对五人作出有罪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针对不可移动文物整体实施走私、盗窃、倒卖等行为的,根据所属不可移动文物的等级,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定罪量刑:
(一)尚未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适用一般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适用三级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
(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适用二级以上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倒卖文物罪】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