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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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拒绝做犯罪“工具人”
时间:2023-11-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2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接到官某某电话称其可以提供银行卡给上线过账进行获利,几天后,王某某在明知是非法资金的情况下与官某某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提供给上线进行非法过账,王某某从中非法获利。

经鉴定,涉案银行卡资金流入金额达481万余元,资金流出金额达480万余元。

南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王某某作出有罪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大家要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绝不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出租、出借自己的银行卡均有可能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便利,成为犯罪帮凶,涉嫌违法犯罪;另外,切莫贪图小利,不轻信低付出高回报,拒绝进行高额度转账提现之类的兼职活动,不踩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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