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丰县检察院以涉嫌容留卖淫罪对胡某某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胡某某是一名旅馆经营者,他在明知廖某某、方某某等3人是失足妇女的情况下,仍为其3人提供房间从事非法性交易活动,并从中获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容留、介绍2人以上卖淫的;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1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
检察官提醒:
被告人胡某某自己经营一家小旅馆,平时生意还是不错,生活过得美滋滋,但却为一点蝇头小利,在其经营的旅馆容留失足妇女,从事非法性交易活动,结果被判刑。检察官提醒大家要自觉学习法律、遵守法律,远离“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主动参与社会治理,共同为建设平安幸福美好南丰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