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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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0.1克“行不行”,“刑”!
时间:2023-07-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期,南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了一起黄某某贩卖毒品案件,县人民法院2023年7月10日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23年1月30日晚,被告人黄某某携带约0.4克的冰毒在邱某某位于南丰县某公寓出租房内与邱某某一起吸食,两人在出租房卧室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约0.3克冰毒后,邱某某提议嫖娼,黄某某表示其身上没有钱,称将剩余的0.1克冰毒卖给邱某某用来折抵嫖资,邱某某同意后通过微信转账300元毒资给黄某某。

经查,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黄某某曾因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系毒品再犯,难逃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检察官提醒

毒品对社会、家庭及个人能造成毁灭性的危害,我国对毒品违法犯罪始终保持“零容忍”的态度,不法分子切勿心存侥幸。只要参与毒品犯罪活动,不管数量多少,都会受到法律的正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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