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符某某为了赚钱,在某网络平台上非法转账,买卖虚拟货币。其非法转账行为给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了帮助。近日,经南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符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1年1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被告人符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转账帮助。符某某使用自己的六张银行卡往他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转账,从而获得某网络平台的“平台币”(虚拟货币),再将“平台币”卖出获利。符某某非法转账资金数额共计320余万元,非法获利16000元。
检察官提醒大家:虚拟货币具有用于洗钱、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的便利性,使用网络平台买卖虚拟货币,不仅容易上当受骗,而且可能会对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或支持,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明文禁止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洗钱等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帮助的行为,广大群众一定要擦亮眼睛,切勿贪图小利,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避免成为网络犯罪活动的帮凶,触犯法律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出规定如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介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