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南丰县检察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始终加强对广大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保障,依法打击盗窃罪等群众关注的侵财类犯罪。
2023年1月18日,犯罪嫌疑人董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县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犯罪嫌疑人董某某是一名货车司机。2023年1月董某某途径南丰县工业园区附近的一个村庄,看到一户住宅中没有人,便心生歹念,翻墙穿窗进入二楼室内进行盗窃,寻找财物无果后,将房间内的“床上四件套”、手机充电器偷走。
经查,犯罪嫌疑人董某某是盗窃惯犯,有犯罪前科,分别于2010年、2016年和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居民朋友,加强防范入室盗窃意识,做好以下几点:1.安装防盗门;2.出门一定要锁门并注意上保险;3.不在家时关好窗户和阳台门;4.在家睡觉时反锁门并上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