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是一名专职货拉拉司机,常年往返于全国各地跑货运。2022年7月的一天,他接到老顾客的一件神秘订单,对方要求田某于次日凌晨二时在隐秘的约定地点等候,到时会有专人对接,并将装满货物的轿车及工作手机交给其。田某虽心存疑惑,但鉴于此次运输的佣金格外高昂,遂没有对货物当场进行查验,也没有按惯例与顾客签订运输协议,就将车开上了对方规定的线路。
田某驾车行驶至南丰白舍服务区内被南丰县烟草专卖局查获。经查,其所驾驶的轿车内载满了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共查获了利群牌(软)香烟200条、玉溪牌(软)香烟、牡丹牌(软)香烟100条、双喜牌(软经典)香烟150条、云烟(紫)750条、云烟(软经典)150条,共计1500条卷烟,价值总计人民币205500元。
南丰县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田某明知他人实施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在无烟草批发、零售、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帮助他人运输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在运输过程中被查处,系犯罪未遂,应当依法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于是县检察院依法将本案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判决田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作出以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各位司机:在运输货物之前一定要仔细检查货物,确认所运输的货物是否合规合法并且来自正规途径,同时要注意像烟草、烟花爆竹、汽油、煤油等危化物品都需要办理相关准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