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0日中午12时40分许,65岁的江某在自家山场中劳作。准备将枯死的桔树砍伐焚烧后,响应国家政策退耕还林种植杉树,收集好枯树与干草后,江某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引燃杂草,谁知火势不受控制迅速蔓延至整个山场及周边山场,导致火灾发生。
森林火灾发生后,村民及时报警,民警及乡政府工作人员及时到达现场,火势至下午4点被扑灭。经相关机构鉴定,这次森林火灾山场过火面积6.4702公顷(97.05亩),受损乔木蓄积70余立方米。
南丰县检察院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江某这次失火系无心之失,在火灾发生之后其积极组织村民救火,主动赔偿被烧山场主损失,并配合林业部门对受损山地进行了植被修复、树种恢复等生态修复。
承办检察官在对被害人进行了询问后了解到,平时老实本分的江某与村民的关系一直很好,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进行了赔偿,被害人纷纷对江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南丰县检察院对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对江某进行了防火安全教育。
本案的处理积极践行“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传递了司法温情。在依法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了当事人的年龄、行为动机、生态修复意愿以及被害人、群众对失火案件的看法等具体情况,决定对当事人相对不起诉,扛起推进生态修复的责任,贯彻了善良司法的理念,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