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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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捞人”有后门 结果自己进班房
时间:2022-08-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南丰县检察院以诈骗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董某、郑某、刘某,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案情回顾: 

  小吴(化名)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在其关押期间,其父亲大吴(化名)心急如焚,一心想要把儿子“捞”出班房,于是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神通广大”的董某。董某伙同郑某、刘某,向大吴谎称自己有人脉和能力,能够帮助其儿子办理取保候审,并提出需要经费走关系。 

  在大吴转账100万元后,董某等人声称正在“捞人”,直到儿子小吴被判刑,大吴才发现自己被骗,便要求董某等人归还金钱,董某等人归还部分金钱后,便再也联系不上。2022年7月,公安机关将董某等3人抓获归案。 

  普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江西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赣高法〔2011〕140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的授权,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现就我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的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 

  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检察官提醒: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检察机关严格履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走后门逃避法律责任是行不通的,但是部分人“走后门”的侥幸心理却给骗子留下了空隙。检察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涉嫌犯罪应及时自首,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机会,而不是妄想旁门左道,最终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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