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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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豆制品行业行政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2-07-13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字号: | |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豆制品行业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食品安全 两超一非 行业治理

  【基本案情】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丰县院)干警通过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取2020年南丰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第三方检测分析报告发现,南丰县送检的豆芽产品存在4-氯苯氧乙酸钠超标的问题,豆腐产品存在添加苯甲酸问题。4-氯苯氧乙酸钠作为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具有防止落花落果、加快果实生长速度、促进提前成熟等作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中规定,4-氯苯氧乙酸钠作为低毒农药登记管理并限定了使用范围,豆芽生产不在可使用范围之列。苯甲酸作为消毒防腐剂,具有抗细菌作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用标准》规定,豆腐类不得使用苯甲酸。南丰县市场上出现豆芽、豆腐中违规添加不可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苯甲酸,对消费者健康造成威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亮点】 

  南丰县院公益诉讼检察干警对该案开展调查。经核实,2020年11月,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南丰县200个批次的农副食品(主要涵盖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进行抽检,12月4日收到抽检报告,发现有17批次不合格,其中有5个批次涉及豆腐、豆芽(流通环节1个批次、餐饮环节4个批次),剩余批次主要为青菜存在农药残留,生姜重金属(铅超标)。经调查,南丰县市场上出现的豆芽、豆腐均系该地小作坊生产。

  了解到相关情况后,南丰县院立即与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得联系,该部门以发现问题涉及多方面无法监督整改为由(如南丰县内生姜大都从外地采购,很难确定生姜来源),仅对部分问题商家进行了行政处罚。南丰县院认为,食品安全问题虽涉及多方面,很难全部进行整治,但对于可以整改的问题,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及时、全面履职。如豆芽、豆腐已查明系该地小作坊生产,仅对抽检的问题商家进行处罚,无法解决实际问题,市场上“毒豆芽”、“毒豆腐”等问题依然存在。该部门作为该行政区域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市场上流通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监管。

  2021年1月11日,南丰县院依法向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及时履行如下职责:一是对2020年南丰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第三方检测分析报告中涉及的相关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二是对南丰县豆芽、豆腐小作坊加强日常监管力度,进行行业整治,采取有效措施,倒逼相关生产者合法合规使用食品添加剂,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食品消费者安全健康。

  【办案效果】 

  2021年2月26日,南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召开了“南丰县豆制品行业规范及‘两超一非’问题专项整治(约谈会)”,南丰县院公益诉讼检察干警应邀参加了此次会议,就市场上出现的“毒豆芽”、“毒豆腐”事件跟进监督。会上,50名相关生产者、经营者签订了豆制品加工及安全生产使用食品添加剂承诺书。

  2021年3月9日,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就检察建议整改落实情况函复该院,称将以开展豆制品行业规范及“两超一非”问题专项整治活动为切入点,开展全面整治,规范合法、打击合法两手抓,确保专项活动取得实效。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强化依法生产经营意识;二是落实豆制品生产经营主体主体责任;三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四是探索长效机制。

  2021年3月15日,南丰县院干警就该案整改落实情况到农贸市场进行实地调查发现,现在的豆芽比原来的更瘦更长,看起来“营养不良”。

  为保证“毒豆芽”“毒豆腐”问题切实得到整治,2021年4月28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豆芽进行重新抽样、送检。第三方机构于同年5月28日作出检测结论:抽检的豆芽中未检测出不可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检验合格。经过整治,南丰县市场上未发现“毒豆芽”、“毒豆腐”,豆制食品安全问题得到有效改善。

  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聚焦食品安全民生热点,主动开展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办理,通过诉前检察建议助力行政机关从根源上解决农贸市场存在的一些“顽疾”,推动全县豆制品加工及生产厂家进行行业整顿,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切实保障老百姓的“菜篮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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