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钱还债,他将手伸向曾经的客户……
近日,南丰县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吴某某。
吴某某系一家小型金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至2017年期间因帮助被害人祝某、何某成功办理贷款而得到两名被害人的信任。
2018年6月至7月,吴某某分别以贷款利息偏低、信用卡可以提高永久额度为借口,打电话询问祝某、何某是否需要办理贷款,两名被害人均表示需要办理。几天后,吴某某分别用何某、祝某的手机下载某银行APP,因两名被害人不会操作该APP,吴某某用两名被害人的身份证号、手机号等重要信息在银行APP上实名注册,注册后以祝某、何某的名义申请贷款,同时将两名被害人的手机设置了屏蔽来自某银行的短信。贷款下来后,吴某某将两名被害人申请的贷款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取出,用于偿还自己个人债务。
8月,被害人打电话询问吴某某贷款的事,吴某某以各种借口敷衍,被害人察觉情况不对,到银行咨询后才知道贷款在申请后三天内已到账,到账当天即被转出。被害人于是报案。
普法时刻: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骗取数额较大的财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身份证、银行卡以及相关的密码都属于个人的敏感信息,一旦被不法分子获取就有可能面临侵害。所以个人相关信息一定要妥善保管,切不可随意泄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