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丰县检察院通过深入调查、公开听证的方式 成功化解南丰县首例冒名顶替婚姻登记行政争议。2008年3月,周某某经人介绍认识“胡某某”,后二人到南丰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几日后,“胡某某”带着28000元彩礼趁机逃走。周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该案一直未侦破,“胡某某”至今仍下落不明,不知其真实身份。2015年,周某某向临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南丰县民政局作出的其与“胡某某”的结婚登记,被临川区人民法院以“超过法定诉讼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为由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我院通过调取案卷,走访南丰县民政局,询问当事人所在地村民,走访派出所等工作,了解周某某与“胡某某”的结婚情况及当年报案的情况;向“胡某某”身份证信息所在地(湖南某地)的检察机关发出协助调查函,调查发现胡某某(与留存在南丰县民政局身份证信息一致)患有精神病,且其一直未离开过湖南。同时通过公安机关的技术比对,证实结婚证照片上的女子与身份证上的“胡某某”非同一人,“胡某某”属于冒名顶替骗婚。
为了更稳妥地办好此案,我院召开了公开听证会,邀请了相关当事人及人民监督员到会,充分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最后大家一致认为应当撤销周某某与“胡某某”的结婚登记。会后,我院向南丰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目前民政局已依法撤销了周某某与“胡某某”错误的婚姻登记。
同时,我院在办理该案中发现周某某因为被骗婚后,家庭情况困难,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目前,已对周某某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1万元。近年来,我院积极拓展工作视野,在依法启动行政检察监督的同时,注重通过司法救助,切实解决案件当事人燃眉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