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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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申诉须知
时间:2018-07-02  作者:  新闻来源: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民事行政申诉须知

 

Ⅰ、民事申诉受理范围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Ⅱ、民事案件不受理范围

(一)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2、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3、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刑事上诉权的;

4、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

5、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

6、有证据证明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7、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

(二)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2、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4、判决。调节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5、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6、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7、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Ⅲ、行政申诉受理范围

(一)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二)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三)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Ⅳ、行政申诉不予受理范围

(一)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查的;

(四)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五)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六)申请监督超过六个月期限的;

(七)当事人提出有关执行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八)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Ⅴ、申请民事(行政)监督的案件需提供的必要材料

(一)监督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法人需要提供营业执照)

(三)所有相关的法律文书(一审、二审、再审)

(四)有委托人的,需提供委托证明

(五)证据材料

(六)地址确认书

Ⅵ、申请抗诉应向哪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当事人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应当向基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当事人不服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应当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Ⅶ、如何写申请抗诉书?

申请抗诉书应用A4型纸打印或书写(使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毛笔),格式如下:

申请抗诉书

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联系电话等。(如申诉人为法人或组织,应写明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联系电话等。

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自然情况应比照以上各式尽量写明)

申诉请求:不服××法院××判决(必须写明该裁判书文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

申诉理由: ××××××(应当针对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简明扼要地写明该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及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此致

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申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申诉人在申诉书上亲笔签名。申诉人为法人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申诉书上亲笔签名,并加盖该法人或组织的印章)

          ××××年×月×日

Ⅷ、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的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应符合哪些形式上的要求?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是当事人申诉时必须提供的材料,申诉人提交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应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提交的判决书或裁定书的复印件应当字迹清晰,表面整洁,无批注、涂改等情形。

Ⅸ、其他告知事项

(一)因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需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两年内提出,人民检察院建议申请抗诉人(以下简称申诉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书后,先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为最大限度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检察院建议申诉人尽量委托律师或者法律专业人士代理在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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