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首页     检察动态    检察新闻    理论研讨    以案说法    媒体播报    检察风采    公开听证    科技强检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扫黑除恶
律师预约QQ
举报电话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12309客户端二维码
12309客户端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权利告知
证人的权利、义务
时间:2018-06-30  作者:  新闻来源: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权利

 1、安全保障权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充分陈述权

 人民检察院必须保证证人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3、核对笔录权

 询问证人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4、证件知悉权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5、侵权控告权

 证人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6、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

 1、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作证的义务

 证人应当客观、如实的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

 3、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检察院版权所有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琴城镇书香琴苑北 邮编:3445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