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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 强化生态修复全程监督
时间:2019-01-01  作者:检察日报  新闻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头条号  【字号: | |

检察机关办理破坏生态环境案件,除严格适用法律外,还应在办案中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主动延伸检察职能,督促案件当事人补植复绿,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避免“罪犯服刑,荒山依旧”,努力构建“司法+生态修复”的办案模式,做好司法办案后半篇文章,达到惩处犯罪和恢复生态的双重目的,实现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双统一。

 

办理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恢复性司法认为刑事司法的任务不仅仅是惩罚犯罪,更要关注受害方利益,尊重被害人的意愿,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预防犯罪嫌疑人再次犯罪,实现全面、彻底的正义,即“无害的正义”。在生态环境保护类案件中,我们除了追求对犯罪分子实现罚当其罪的处罚外,按照“恢复性司法”要求,还要重点关注生态环境修复,环境生态功能的恢复。

 

要在办案中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严厉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同时,把生态修复情况作为批捕和起诉的重要参考,促进该项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发展。加大“补植复绿”等生态修复补偿工作力度,依法对符合条件的生态环境案件从宽处理,达到恢复环境、修复关系、促进和谐的目的。

 

生态修复的启动条件和生态修复方法。

 

为将恢复性司法理念顺利引入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办理中,由检察机关主导,与政府主管部门、嫌疑人充分沟通,构建“讯问笔录—评估表—协议书”的“三书”工作模式,启动生态环境案件恢复性司法工作。即在审查刑事案件中,由办案人员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自愿进行生态修复,以讯问笔录形式固定;通知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专业化评估,出具生态修复补偿评估表,为接下来的生态修复工作提供参考和依据;行政执法部门和犯罪嫌疑人等共同签订生态损失修复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约定不按协议开展修复应承担的后果,有序推进生态修复工作。

 

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创新生态修复方式,形成“原地修复+异地修复+替代修复”等多种修复模式。如积极探索“补植复绿”原地修复方式,以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为例,砍伐多少株林木,要求在原地按砍伐林木数量补种,并确保成活率。对不适宜“原地修复”的,可采取“异地修复”模式,在林业部门设立的“补植复绿”基地集中补植林木。对不适宜补植的,或无法恢复原状的,积极探索替代性生态修复模式,引导犯罪嫌疑人缴纳一定费用,设立生态修复专项基金,专门用于生态修复。生态修复是项全新工作,既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无普遍遵循的先例,为统一司法尺度,对破坏森林和污染环境等案件分别制定不同的生态修复标准,采取不同的修复方式,使生态修复的效果可评价、可检查。

 

构建生态修复全程监督机制。立足检察监督职能,对生态修复全程开展监督,确保各项工作有效开展。实施修复前,联合相关部门评估生态修复的可行性,如补植复绿时,对苗木的种类、地段进行严格把关;修复中,亲自或委托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修复后,组织人员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依据。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决有生态修复内容的,刑罚执行期间,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对案件执行情况开展监督,确保生态环境修复的判决内容落到实处,并作为对被告人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此外,还可通过实地调查、走访群众,广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时曝光污染源及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向行政执法部门通报调查情况,提出防治建议等多种形式开展检察监督。(检察日报 四川省米易县检察院 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张光林 罗关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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